目前与中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主要是针对刑事,只有少数国家是针对民商事。具体包括:目前与中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主要是针对刑事,只有少数国家是针对民商事。具体包括:
法国:1987 年 5 月 4 日签署,1988 年 2 月 8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这是中国与欧洲国家较早的司法协助协定之一,为两国在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奠定了基础。
美国:2000 年 6 月 19 日签署,2001 年 3 月 8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为中美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包括送达文书、获取证言、提供证据等方面的协助。
中俄两国地缘相近,司法合作对于维护两国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条约涵盖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多个方面。
2007年12月1日签署,2008年11月23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日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对于解决跨境犯罪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该条约为两国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协助提供了依据。
韩国:2003年7月7日签署,2005年4月27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随着中韩两国经济交流的不断增加,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该条约为两国在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保障。
新加坡:1997年4月28日签署,1999年6月27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新加坡是东南亚的重要金融中心,中国与新加坡的司法协助条约对于维护两国的商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澳大利亚:2006 年 4 月 3 日签署,2007 年 3 月 28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澳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该条约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协助提供了法律基础。
巴西:2009年5月19日签署,2014年8月16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巴西是拉丁美洲的重要国家,中国与巴西的司法协助条约对于促进两国的贸易和投资具有积极作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04年4月21日签署,2005年4月12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阿联酋是中东地区的重要国家,中国与阿联酋的司法协助协定为两国在民商事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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